一、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,主要包括以下几类。
废物类化工反响废物类,医疗医药废物类,有色金属废物类,石棉废物类,废活性炭类,外表处理废物类;
废液类化工废液类,废酸液类,废碱液类,重金属废液类,废油、废焦油;
废产品质料类废化工产品,废医药产品,废农药产品,废电池产品,废包装产品;
污泥类金属污泥类,化工污泥类,农药污泥类,外表处理污泥类;
粉尘类有色金属粉尘类,化工粉尘类,石棉粉尘类,燃烧飞灰。
二、具有腐蚀性、毒性、易燃性、反响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,经省级环保部门安排确定的固体和液态废物。
三、列入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的化学品废弃后归于危险废物。
四、医疗废物归于危险废物(需要留意的是,使用后的输液瓶如果没有被患者的血液,体液或者是排泄物污染,就不归于医疗废物)。
五、生活废物中的废药品及包装物,废杀虫剂、消毒剂及包装物,废油漆、溶剂及包装物,废矿物油及包装物,废胶片、废相纸,废荧光灯管,废温度计、废血压计,废镍镉电池、氧化汞电池,电子类危险废物等除搜集过程外,集中搜集后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办理。
六、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,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形成有害影响,经环保部门安排确定的固体和液体废物。